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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朋友,你好!欢迎收看本周的《焦点调查》。有这样一群爱好旅游探险等户外运动的人,他们把自己叫做"驴",人们称之为"驴友","驴友"的旅游探险运动在圈内也叫做"驴行xing"。目前,“驴友”这一群体越来越庞大,"驴行"这一方兴未艾的时尚运动也正在城市的年轻人中间迅速蔓延。然而,就在这群驴友们"驴行天下"的同时,我们也不时听到各地驴友在探险时出事的不好消息——
第一节
【记者串场】
这里是位于武鸣县两江镇的赵江峡谷,赵江峡谷是一个还没有得到完全开发的旅游景点。7月9号,一群爱好户外运动的年轻人从南宁来到这里旅游和探险,结果,由于一场意外,一位年仅21岁的女孩子永远地把生命留在了这深深的峡谷之中。
【解说词】
7月9日,星期天。
凌晨4时许,武鸣两江镇普降暴雨,清晨7时左右,位于大明山山脉的赵江峡谷水位猛涨,导致山洪爆发。此时,有三个户外探险的团队正在峡谷之中露营,其中把帐篷扎在峡谷河床之中的数十名队员猝不及防地遭遇了这突如其来的洪水。
【同期声】武鸣县消防大队副指导员杨新志
当时一股很大的水冲下来,把他们的帐篷连他们4个人一起冲进江里面,当时3个得救了,发现一名女同志就失踪了。
【解说词】
事故发生后,探险队员迅速向当地110和政府求救,武鸣县公安局、消防大队、120急救中心以及两江镇政府火速前来救援。经过仔细询问得知,一位网名叫做手手的驴友不幸被洪水冲走,救援队员迅速展开了紧张的搜救。
【同期声】武鸣县消防大队二班班长黄德军
(下午)2点50分我们从下游入口一直跟应急队的地毯式搜索,大概一公里左右,就在这个岩石底下看见她人已经卡在石缝里,平躺在那里。
记者:身上有伤吗?
有,额头这个部位挨石头碰出了大概十几厘米的口子,能看见头骨了,右肩膀这边浮肿,脸这边肿完了,都浮肿了,已经死了,完全僵硬完了。
字幕:遇难者手手网络ID手牵手1985年出生湖北人在南宁工作
【解说词】
一位年仅21岁的花季女孩在一次开心的户外出游活动中意外死亡,上演了一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间悲剧。在一个月后的今天,人们除了惋惜痛心之外,更多关注的目光也投向了这场意外的背后:是谁组织了这次活动?这起事故应该由谁来负责?这样的事故以后还会继续重演吗?带着这些严肃而沉重的质疑,记者继续进行调查。
据了解,这次驴行活动是由一位网友在南宁时空网上发贴召集的,那么,赵江游的发贴者是谁呢?记者通过仔细调阅所有驴行天下板块的相关主题贴,终于看到了一个由"色狼回心转意"发表的赵江游召集贴,帖子主题是这样的:
7月8.9号赵江泡水腐败,有人要一起吗?
这周周末还要继续,有人要一起来吗?
要一起的报名了!好定人数
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
明天周六8点正准时在安吉站集合
手手遇难后,网上对色狼的声讨一浪高过一浪,各种谴责不绝于耳。那么,发贴人“色狼”对7.9事件他又有什么话要说呢?记者按照帖子上的手机号码拨通了他的电话。
【同期声】电话连线“色狼"
我是电视台的记者,我们客观公正的对事件进行报道,你愿意接受我们的采访吗?
不愿意。
因为现在很多人都说您有责任,您不想出来澄清一下吗?
有就有呗!人家愿意说就说吧。
现在都出人命了你还这么安心吗?
你不要拿这个来激我,我跟你说。
当时您去的时候没有想到危险吗?
我挂电话了,不好意思。
【解说词】
面对媒体的询问,这位活动召集人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因此我们也难以知道他内心的真实想法。就在这个时候,一位陌生人给本栏目打来电话,自称是死者手手母亲的维权代表,她向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一条线索。
【同期声】电话连线维权代表
记者:那天去的时候他(色狼)是领队吗?
只能说他(色狼)是土生土长的赵江人,帖子是他发的确实没错,但是(对于谁是)真正的领队我保持沉默。我觉得他很冤,冤就冤在他不应该代替别人发这个贴。
记者:我可以问一下吗?她(手手)的家人,她的亲属、她的妈妈,现在近况怎么样呢?
就在我身边啊,做为一个母亲,她本来就生活得很苦,很艰难,手手也活得很艰难,好不容易撑到现在,生活刚有一个转机,人就没了,她的希望什么都没了。
【解说词】
尽管死者手手的母亲此刻就在南宁,就在电话的那一头,但是从人道的角度考虑,我们还是没有去打扰这位刚刚遭受了丧女之痛的可怜的母亲。
其实,面对一条人命,活动召集人以及真正的领队此刻是否心怀愧疚已显得毫不重要,重要的是,手手的母亲已经拿起法律的武器,把悲剧的始作俑者告上了法庭,她决心为死去的女儿讨一个说法。
第二节
【解说词】
此次事故的事发地点武鸣县两江镇赵江峡谷不但风光旖旎,而且人烟稀少,并具有原始森林的气息,对于那些驴友来说,简直就是理想的探险胜地。然而,这并不是一个适合旅游的地方:天气多变,地形复杂,曾多次发生过意外事故,当地政府为此也经常上山劝阻旅游者不要进山,但是收效甚微。7.9赵江事件的探险者竟然在暴雨连天的季节扎营在河床中间,这其中的危险可想而知。手手母亲的维权代表还向我们透露了这样的信息:
【同期声】电话连线维权代表
我做过临床(医学),她是在睡梦中被冲走的,我很内行的告诉你了。
【同期声】户外运动爱好者溜溜
在网上也有人提醒他说有山洪或者怎么样,不要扎营在河床中间,队友有很多人也意识到有这个问题。
【解说词】
在回复"色狼"的帖子当中,我们注意到一个名叫"林欲静而风不止"的网友在7月7日下午4点半的回帖里这样问道:关注中,担心有山洪。而“色狼”紧接着是
这样回答的:山洪,那就往山上住咯,怕什么!再下面一个网名叫做贪生怕死的网友也附和道:水大好玩哦!这都说明,在出发之前,已经有人担心有山洪爆发了,可是召集人并没有引起注意,反而是一笑置之,这就为两天后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同期声】电话连线维权代表
你做为一个所谓的召集者,你至少要有这方面的经验,你可以带队出去,就算你没有导游证,你不要把人带到悬崖去住,当时有人提醒了,发生山洪怎么办,你做为召集人你说洪水来了往山上冲,可以说他没有把这13个人包括他自己的命当命。
【解说词】
后来据我们从侧面了解,这位网名叫做"色狼回心转意"的活动发起人其实只是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并没有多少户外活动的经验,而真正的领队也在他们中间,但他究竟是谁,我们现在一时还无法确认,但是,无数驴友都异口同声的说,领队的无知是此次悲剧的根源。
【同期声】广西某户外运动俱乐部网络部经理田碇棠
领队的话他的重要性,出去了以后他就是这一群驴的头领,是他们的衣食父母。
记者:很重要吗?
非常重要。比如说扎营扎在什么地方啊,是否安全,最重要是看领队,因为他是一群人的头,其他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他,他应该说是对这一群人绝对地负责。如果领队很小的一个失误,有可能就会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
【解说词】
事后人们在总结教训时这样分析:7.9事故的第一个错误就是在河床扎营,第二个错误是没有派队员守夜,第三个错误就是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那么,领队是否应该为他的重大失误承担法律责任呢?对此,网友众说纷纭。
【同期声】户外运动爱好者陆浩然
在法律上是没有一个领队或组织者之说的,因为我们没有构成合同关系,但是做为道德和道义上来说,一个组织者,一个领队他在出去的时候他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责任感。
【同期声】户外运动爱好者溜溜
包括死者一起,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就是说,整个队伍都有责任,不(能)单单把矛头指向领队。
【解说词】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最普遍的驴行召集方式有这么几种,一是在相关网站发贴,响应者跟贴回贴,二是利用QQ群进行召集。这两种方式都是属于自发性的户外活动召集形式。那么这样的召集形式,安全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同期声】户外运动爱好者龙龙
其实像这种自发性组织的,如果真的万一出了问题,责任谁也没有得负,可以这样说,因为没有任何民事责任。
【同期声】户外运动爱好者罗丽莉
每一个人也必须要为自己的安全为自己的生命负责,你不能把自己的生命完全交给一个领队另外一个人。
【同期声】户外运动爱好者龙龙
首先没有文字的签署,都是我们说的君子协议,口头承诺,这个东西都是没有被法律保护的。
【同期声】户外运动爱好者老赵
所以说如果要追究责任,更多的它会是在心理、精神和道义上的一种责任。
【解说词】
对于社会舆论的这种声音,手手母亲的维权代表向记者陈述了自己的看法:
【同期声】电话连线维权代表
你要是同学相邀出伴游的话,性质是不一样的,你这是网上召集,又是交钱的。
【解说词】
据说,7.9事件的死者手手的母亲准备利用法律途径,为自己死去的女儿讨个说法,我们也不知道,这位可怜的母亲将要经历一条怎样艰难坎坷的诉讼之路。
【同期声】电话连线维权代表
舆论由同情手手、哀悼手手变成泼脏水、泼渣子,好像手手自愿去玩,自愿去送死,自己责任自己负,变成这一类的舆论,我就很生气,我就站出来,立马维权,一定要为她维权到底。
【解说词】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探险运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定。比如没有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就会造成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甚至会促进探险活动开展的迅速扩大化。
第三节
【解说词】
登山、攀岩、溯溪、漂流等户外探险运动无一不存在一定的风险性。2002年夏天,北大山鹰社登山队五名队员在登山时遇难,一位业余歌手专门创作了一首名为《仰望山鹰》的歌曲,悼念这些遇难队员:
名园求学问\绝顶爱山水\这山望着那山高\守望山鹰归\不信鹰不回。
这是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轰动全国的一次户外探险意外事故,5月3号,数名探险队员在徒步穿越世界第九大沙漠库布齐沙漠时被困,27岁的IBM公司职员小倩因身体不适,在沙漠腹地不幸死亡。同样是今年五一,31名游客在新疆探险时遭遇暴风雪,失踪近4天后才被救援队发现。近几年,这种由网友自发组织的非常规探险自助游频频发生意外,据粗略统计,2年来有近15000人在自助旅游时遇险,其中200多人死亡。
【同期声】业余登山队员罗丽莉
背包露营这一块的户外运动都是比较轻松比较休闲的一项户外运动,它的危险率是相对比较低的,但是大自然并不是说时时刻刻都是那么温柔都是展现它最美的那一面。
【同期声】户外运动爱好者溜溜
你可以说去探险但是你必须要在一定的准备下去探险,而不是说去冒险,实际上有很多事故的发生它并不在于说它去探险,而是在冒险的时候发生的。
【解说词】
据业内人士估计,目前广西的专业户外"驴友"已经过万人。而出于好奇不定期参加自助游活动的年轻人,更是无法统计。那么,户外运动这一项目到底归哪个部门监管呢?它又是否已经得到了有效的监管呢?记者经过了解得知,户外运动属于社会体育的范畴,归体育部门的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管理,记者于是前往自治区体育局了解情况。
【同期声】广西区体育局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副主任黄金权
记者:现在咱们广西各种各样的俱乐部,比如说攀岩、溯溪、登山等等这些户外运动俱乐部大概有多少啊?
这个数没有,没有来这里注册和民政部门注册,不合法的。
记者:那么在体育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法的俱乐部有多少家?
这种…不详细…户外的目前在我们这里没有,没有一个登记的。
【解说词】
令记者感到震惊的是,整个广西竟然没有一家户外运动俱乐部在体育部门注册登记,而广西到底有多少户外运动俱乐部也是一本糊涂账!
【同期声】广西区体育局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副主任黄金权
记者:对于户外运动有没有相应的法规纳入管理的范畴?
目前的话,因为户外活动区域性比较强,所以的话,我们体育部门也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进行监管。
记者:那么对于一些民间自发的甚至说几个人结伴而行的体育活动,也是监管的内容吗?
这个我们很难监管,因为他们组织起来很容易,但没有向我们申报。
【解说词】
原来,已渐趋商业化的网络自助游市场目前仍处于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据了解,我国在2005年也正式开展了专业户外游领队的培训,但出于各种原因应者寥寥,广西在户外游领队培训这一方面更是根本没有开展。
【同期声】广西区体育局社会体育运动发展中心副主任黄金权
我们确实人手不够还没有开展,我们户外这一块真的也找不到合适的教练来进行培训,我们目前还没有进行开展。
【解说词】
那么,被称为"最后一根安全带"的保险公司在户外运动这方面,又是否可以提供相关的险种呢?记者电话采访了几家主要的保险公司。
【同期声】电话连线新华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
记者:我想买保险的话,探险活动可以买吗?
我们这边没有针对这(方面)的。
【同期声】电话连线中保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
专门针对户外啊?这个没有,这种是一种高危的运动,没有这种专门的。
【同期声】电话连线平安人寿保险广西分公司
没有。
为什么呢?
没有就没有,没有为什么。
【同期声】电话连线太平洋保险广西分公司
记者:你们公司有没有针对户外运动的保险险种啊?
有,但是它是有一定的条件的,比如你去登山,看你是登什么山,还有你的身体状况……
【同期声】户外运动爱好者龙龙
保险这个概念对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虽然不能说因为买了保险而不发生意外,但是它能够让万一真的发生意外之后给伤亡者或受害者一个最好的保证(经济保障)。
【解说词】
那么,网络自助游这一社会行为真的就没有任何监管手段而任其泛滥吗?一些网络方面的人士提出了这样的设想。
【同期声】广西某户外运动俱乐部网络部经理田碇棠
我希望能够在网上面发贴召集活动的时候能够规范发贴,最好就是发贴的实名制,还有详细的联系电话,我们可以通过这个实名制的档案建立领队档案,可以去查出他之前做过什么成功的活动,有什么样的不良记录,为每个领队做这样一个信息库,方便驴友去选择。
【解说词】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针对户外运动这一非常规旅游方式方面,也没有太多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存在滞后和缺失。因此,也有人士指出,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出自助游、结伴游、自驾游等非常规旅游的法律法规。
字幕结束:
手手在“驴行”过程中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这在“驴友”当中既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我们在希望政府早日出台一些规范和约束户外探险运动的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希望广大“驴友”能够认真面对“驴行”道路上存在的各种危险,因为生命是你自己的,自己的生命应该自己来掌握。</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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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学硕士):</DIV><DIV class=c> </DIV>
<DIV class=c>从法律上说,自助游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致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致害风险发生时,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比如足球、拳击比赛等对抗性很强的运动,都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活动。由于自助游是一项集旅游、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这种风险是由于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由致害人承担。
“驴友”有过错才担责
卢国伟:结合本案,要认定众“驴友”是否应对骆某之死负责,应该看众“驴友”在这次事故中有无过错,有过错则担责,无过错则免责。首先,看被告梁某是否有过错。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民法原理,被告梁某组织这次出游并不违法。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组织者、领队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义务。如果梁某在组织自助游前没有告知骆某自助游的危险性,在露营时将团队安排在河床上又违背了一般的野外旅游常识,且在天降暴雨时未能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及提醒义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梁某在组团前已充分告知了这次自助游的风险,同“驴友”约定了“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并且在组织过程中并没有违背野外旅游的一般常识,骆某死亡纯属山洪暴发这一不可抗力所致,则梁某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无需对骆某的死亡担责。
其次,看被告陈某的责任。由于骆某是一名21岁的成年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骆某接受陈某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自愿承担风险”的约定,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次,看其他“驴友”的责任。作为一个团队的成员,相互之间负有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如果在山洪暴发前众“驴友”有机会提醒骆某紧急撤离而未告知骆某,或者在骆某遇险时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没有尽力救助,则众“驴友”存在过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果事发突然,根本没有时间、机会通知骆某避险,在骆某遇险时众“驴友”尽到了救助义务,则不应担责。
当然,如果被告梁某向每一个队员收取60元不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而是具有一定的营利目的,即组织者对团队的服务是有偿的,则梁某与参加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那么无论梁某是否有过错,均应对骆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DIV>
[转帖]我对7.9事件诉讼案件的分析和看法
<DIV class=c>一、关于维权诉讼的意义。
对于7.9事件诉诸法律,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什么样的观点和态度都有。但一些反对观之偏激、非理性也达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地步,大家有目共睹,不言自明。
笔者支持维权诉讼,因为笔者认为维权诉讼其实有“三赢”的积极意义:对被告而言,不管输赢,原告为他们提供了陈述事实,自我辩护的机会。如果赢,他们或许就能够解脱;如果输,那么法律告诉了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击碎他们先前为自己辩护的无责理由,他们会成熟起来,这次挫折将成为他们成长的一部分,成为他们人生的宝贵财富。
对原告而言,女儿鲜活的生命消失了,官司不管输赢,都是为女儿讨回了一个说法。赢了,法律站在她这一边,对她精神上是一次莫大的抚慰;输了,她也明了自己的主张不被支持,为何不被支持,死了这条心,也就图了一个心安,对女儿也是一个交代。而且能给她带来安慰的,不仅仅是判决的结果,还有在维权路上给了她无私帮助的人们。
对社会公众而言,起码能够起到警醒的作用。我想今后驴友们出驴,安全防范的意识肯定会增强,头驴也会更加小心谨慎和负责任,那些以盈利为目的变相出驴的害群之驴,也一定会收敛很多。往更远处看,这次诉讼对南宁、对广西乃至全国的户外活动都将产生影响,甚至能推动相关立法也未为可知。
二、关于诉讼案件的民事责任分析
观察本案,笔者试从以下几点来进行分析:
(1)有无以盈利为目的变相组团的经营行为?如果本案被告过去曾经有过这种行为而且不幸被原告取得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旁证;如果本次组团以AA名义交的费用经过核算是有盈余的,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那么这是一种变相的经营行为,经营者要负完全责任,其他同行人都是消费者、受害者,不承担连带责任。我相信很多驴是单纯出于对户外的热爱,没有经济利益地出驴的,但我更相信时空驴版不是一块净土,很多害群之驴寄生于驴版,靠变相出驴生活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不是有人公开宣称傻瓜才会自己掏钱多次去同一个地方,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不愿意出钱可以不同行吗?但是法律可不因为你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放过,这种出驴方式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出了事,嘿嘿,后果就不用我来说了吧!
(2)就算没有经营行为,那么AA出行就构成团队关系,团员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就可能形成侵权责任或公平责任,每个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贺州那个案子,大家都知道了吧!
(3)有无施救不力的实事。如果洪水突袭的时候,队友光顾抢救自己的装备而忽略了对遇难者的救助,也是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的。笔者不了解当时的情况,仅从网上获知一些消息。首先是那个FF口述的帖子,说FF和SS一起被连人带帐篷冲下,FF拉开帐篷拉链让手手出来的。但又听说,手手帐篷顶上有一根很粗的树枝横过,只要站起来紧紧抱住就没事,但几个队友脱险后忙着抢救友女未及拿出来的相机,而不顾及手手,错过了逃生的时机。反正网上消息,莫衷一是,谁也不知道真假,但是,既然有这样的一点,相信原告是会追根问底的,如果确有其事,嘿嘿,法官可不会理会你当时是不是慌乱中懵懂了,后果也是不言自明的吧!
(4)有没有说谎作伪证?听说,开始有人连手手已经交的60元费用都否定掉了,事故过程也有多个版本。确实,交不交钱性质大不同,但是说谎是要付出代价的,玩火者必自焚。本来就是民事官司,如果涉嫌隐瞒事实,作为证,嘿嘿,那就有官司升级的可能了哦。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过去相似案件的判例可以不影响后来案件的审判,所以,职业间谍MM那个案例,不能成为一些人晓幸的理由。
三、关于对原告维权行动的理解。很多网友在手手后事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手手的妈妈非常大度,非常宽容,没有对召集人和同行人进行过多的责备,大家都很同情她支持她。现在她提起诉讼了,很多人的态度因此也改变了,有的网友甚至明确表示已经从同情变成反感了。这里面,反映了一种有趣的社会心理现象,仿佛一个弱者在孤立无援的时候才值得同情,当她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她似乎变成了不依不饶面目可憎的小人,不值得人们同情了,甚至反感她、躲避她了。
我想说的是,善良不等于没有尊严,宽容不等于无原则地迁就退让。她的善良不应该成为一些人不厚道的理由,她的宽容也不应该成为她一再受到怠慢、伤害的理由。从笔者的分析来看,维权应该出自这位母亲的本意。试想,一个可能不知道网络为何物,不知道什么叫驴,更没有驴的心态驴的境界的中老年妇女,突然之间获知自己的女儿在网络上报名参加露营,而且交了钱,但13个人一起去,就她女儿没有回来,她惟一的希望和寄托全部破灭了,她在剧痛之后难道就不想问一个究竟?难道就不想讨一个说法。
加上,听说,手手妈妈问他们为什么你们都没来了,她的女儿没有回来,要求他们个人写出一个简单的事实经过。但他们中有人提醒到不要授人以柄,不写。而且明说,已经和警察说过了,你要了解可以找警察,没有权力要求我们写经过。如果这是真的,我或许应该欣赏他们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但是,这样做,会不会让这位母亲无法接受呢!再加上总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言说,总总逃避、漠视的行径对她的伤害,我想换成谁都会愤而拍案而起的。我不能让你开口,那就只能请法官帮忙了。
听说,手手妈妈离开南宁的时候,只从手手房间的众多电器中带走了她的电脑,说明在维权代理人出现之前,她就已经有了诉讼的念头,所以需要保存一些证据。我想,手手母亲从获悉噩耗、来南宁处理后事,离开南宁回老家安葬女儿,到最后走上法庭,是有一段心路的,她为什么会起这样的心理变化,大家看看网上的言论,都可以知道一个大概原因吧!我们有什么理由反感一个失去女儿的悲伤母亲在一再受到伤害以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呢!
我愿意相信在这里言词激烈的网友都是与本案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为是对立的双方,所以说什么样出格的话都可以理解和接受,但是,如果是旁观者也有这样的心态和言辞,我只能说无语。
四、我对维权代理人行为的认识。
我不认识手手,也不认识维权代理人。7.9事件令我震惊,经网友介绍才第一次来了时空驴版。我来了以后在驴版发过三个帖,全部与7.9事件有关,我在驴版的所有发言,也都只围绕7、9事件。我的帖子被锁过一个,我的ID也被驱逐过一次。我用过马甲,但我表明身份,ID经过协调取回来后就没换过。以我只不过是说出了我的观点和理由,但被一些人指着鼻梁跳骂,那些讽刺、挖苦、谩骂的话无所不用其极,我非常愤怒也很郁闷。有时候我也想,我何苦这样,为这些不相干的人和事生气伤神。但我还是说服自己坚持了下来,一是为了观察分析解剖这个典型的案例,二是希望能为代理人及手手妈妈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维权公告出来后,我主动给楼主留言,我们通过多次电话,也有一面之缘。
她很年轻,也很冲动,特立独行,愤世嫉俗让人不敢貌相。正因为年轻,应该说没有网上很多人老道世故。所以,由于她的经验不足,使得她的出现成了很多当事人和当事人圈中人及其支持者攻击的对象。比如她发的两个帖子,由于她没有明确说明为什么要发这样的帖子,是为了广而告之让更多的人知道、关心、支持或者警醒?还是为了召唤当事人与她联系、知情人为她提供线索?这让人无法理解她的意图和行为,进而让反对者攻击为炒作行为,加上她在网上的跟帖辩论,由于没有缜密的思考和推敲,难免出现前后矛盾和逻辑混乱,让一些人钻空子进行攻击,甚至恶意将讨论引入歧途,直到两个帖子都被锁掉。但她很快调整策略,不跟网民水了,埋头干实事,这不,现在谁还能找到她在网上的踪影?不管怎么样,她不失为爱恨分明,行为果敢,富有正义感和爱心的热血青年。
她富有,不仅是物质上的,而且是精神上的。以她现在的年纪,取得事业上这样的成功并积累了这么些财富,应该说年轻人中并不多见。她是个老驴,而且绝对是个强驴。她书房里有关户外活动和旅游的书籍,垒起来可以等身。她的一大摞相册,不仅记录她的驴行经历,而且是难得的摄影艺术作品。她自费参加包括爬雪山等等活动,我想很多人没玩过也没有能力玩。所以我觉得她活得很幸福,也很快乐。
她为什么要站出来帮助手手妈妈维权?说她炒作的人也应该用脑子想一想,手手妈妈是个有独立思考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她不认为自己应该站出来维权,谁能借她来炒作呢!不就是在自己需要帮助但很无助的时候,有这样一个热心人伸出了援手,大家一拍即合,才走到一起的。说她借维权摆显,摆谱的人也该想想,她犯得着吗?自己辛苦赚来的钱不会享受啊,要拿来给别人打官司?要知道,手手妈妈来回南宁和在南宁的所有费用都是她无偿援助的,打官司的费用也是,她去湖北找手手妈妈也没有为她报销路费。那些谩骂羞辱她的人,你说得自己这么有正义有爱心,你的行动在哪里?你又做了什么?你做不到的事情人家做了,你为什么不鼓励反而到处说风凉话?
走进她的内心世界,我理解她此行的关键词是:正义、良心。
正义,她作为一个老驴,对出驴的看法是:户外活动有风险,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勇敢不是鲁莽,而是预料到所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困难,而且有准备、有信心克服它,避免它。不畏艰难不是明知危险还要往里跳。反观驴版上一些人的言说,好像喜欢户外就是不怕送死一样,有这样的想法和做法,手手不会是最后一个的。她之所以要这样做,也许是想纠正一些人的认识误区吧。还有,她认为驴友都是相互信任,相互关照,性命相托的团体,而不是自求多福,自认倒霉的乌合之众。不管法律怎么说,一起出驴出了事都应该尽到法律和道义的责任。她看不惯当事人的冷漠,看不惯他们以法律为由推托。她太看重驴的名声了,容不得有这样的驴去玷污它,以至于她说出只要当事人出来认错、道歉,履行道义的责任,她都愿意默默地在他们背后,以他们的名义给以手手的妈妈必要的经济援助,但是没有人能理解她的用意和苦心。
良心,她作为有良知的有为青年,面对手手的身后事不能做到泰然处之。手手妈*的境况,她的天津朋友的帖子很多人都看了,而且不仅如此,在手手出事前不久,她查出患有肿瘤,需要手术。本来就不如意的人生,本来就不宽裕的经济环境,加上病痛缠身,现在又失去了女儿这个惟一的支柱和寄托,她是多么地需要有人能给她多一些帮助。现在,有这样一个有热心、有能力的人站出来帮助她了,难道我们不应该为她感到高兴,不应该为我们的社会有这样的热心人感到温暖吗?
五、对原被告双方及看客们的忠告
我想对原告方说:
第一,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指望法律帮助你们解决所有问题。所以,要做的事情还很多,要走的维权之路还很长,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会很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才能不断地向自己的目标迈进。你们任重而道远,但你们并不孤单,支持你们的人很多。
第二,光有一腔热血是不够的,还要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巧。维权代理人事务繁忙,而且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建议请有实力的专业人士来帮你的忙,啊啊,这样一个特殊的而且有影响的个案,组成一个律师团又何妨,集思广益,大家充分讨论拿出周密的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必胜。
第三,请关注手手妈妈的感受。一定要做好手手妈*的心理辅导,现在法院受理了,索赔的额度也出来了,这等于给了手手妈妈一张空头支票,把她的期望值抬起来了,万一败诉,种种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被告的行为被肯定下来,对她将是又一次伤害,必须把最坏的可能告诉她,让她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至于到时候经不起打击。
我想对被告说:
第一,想想为什么会走到被告席。我想如果你们有一个低姿态,拿出了实际行动,履行了道义上的责任,而且知道自己的责任所在,不出言不逊,举手不打笑脸人,人心都是肉长的,绝对不会脑到今天这个地步。就是已经起诉了,也有庭下调节的机会,但你们都已错失。这种事情对企业来讲就是没有公关意识,对个人来讲就是不会做人。
第二,如果官司输了,建议想一想为什么输,法律和你自己过去的想法有什么出入,问题出在哪里?好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赔了也解脱了,从此平静地生活,让这个教训成为人生的财富。
第三,如果官司赢了,别以为自己就可以一了百了,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没有他律也应该有自律。一个鲜活的年轻生命从你的眼前消失,如果你真认为自己真的一点责任也没有,一点都不自责,一点都不愧疚,那倒也罢了,但是假如不是这样,那就做点能让自己减少自责和愧疚,能让自己的灵魂安宁的事吧。
我要对所有的人说:
我们为什么要关注这个人、这件事情?为什么我们在思考这个人、这件事情的时候不能仅凭冷冰冰的法律,还要讲道德、良心、良知?因为我们生活在社会,我们不能不和别人往来。关注这个人、关注这件事情,就是关注这个社会、关注人本身,就是关注我们自己。对社会、对人不负责,就是对自己不负责。
六、最后,以一个小故事结束我的连载发言
我的一个朋友,去年初一个老同学买房借了他6万块钱。本来这位老友有点闲钱也不急用。但他那老同学装修房子的时候非要装市面上价格很高的名牌地板砖,120块一块,比他家的地板还贵。搬家的时候又买了4999元的西门子冰箱,把还能用的旧冰箱当废旧100元卖了。我老友知道了很不爽,就追他还钱,但两次都没要到,由于是老同学,也不好说什么了。今年春节前,又问了一次,对方说只能先还4万,他说那就算了,好好过年吧,过了年再说。结果那个年,大家都在南宁过,这个借她6万块钱过年的老同学居然不来拜年,连手机短信都没有一个。这老兄一生气,大年初三就打电话叫他先还手头有的4万块钱,并叫他无比在正月15以前归还余下的2万,结果到2月底都无法还清,双方为了余下的2万打起了官司,现在两个老同学翻脸了,话都说不到一起。我的朋友说,这样的朋友,少一个也罢了。嘿嘿,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这个事件,暴露了户外活动的无序和法规的不健全,也暴露了一些当事人和以出驴为由变相经营的假驴们的嘴脸。这是本人的驴版已经被锁掉的帖子的连载发言,供网友参考。欢迎拍砖。</DIV>
[转帖]
<DIV class=c>mendyleekk:</DIV><DIV class=c>
然后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这份判决书:
1、在第一页,责任认定那里首先说了所有参加的人都是完全民事行文能力的自然人,自发参加活动,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然后下面几行说“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前面已经说了是自发参加活动,并且是正常人,能分别活动危险,而且并没有合同,那怎么能按合同法中的条款去判定呢???这与买车票不同,你上公车投币,就算你没拿车票,但你已经是与汽车公司签订了一次合同,如果你在不下车之前有什么损伤,汽车公司都要负责任。。。
2、对于第二段关于发贴及组织,我这样理解,我知道有一个好玩的地方,然后发贴说那里好玩,有兴趣的就一起同游,如果同游就是说大家的地位是对等的,也许我经常出去玩,所以大家尊称我做头驴,但头驴这两个字没有法律效力,不是说我做了头驴我就有生杀大权,你觉得我做得不对你随时可以退出,我没有任何权利去限制你,当然同时我不用承担任何义务。。。
3、对于收取60元的活动经费,那就更搞笑了,不是说收了钱就是营业吧,不知那个法官的牌是如何考回来的,也不知那个辩护律师是干什么吃的,在判决书上明明白白写着是活动经费,什么叫活动经费,就是在活动中的费用,例如车费、饭钱等,讲明活动是AA制,但没理由包车的时候象坐公车一样上一个给10元吧,当然有一个人收齐,然后交给司机,那司机还没有完成任务,所以先由一个人代为保管,吃饭时也一样,不是吃饭前先给钱,但可以大家规定吃多少钱一顿,然后先掏钱给一个人准备埋单,况且这次活动根本还没有完结已经夭折,如果活动进行到底可能大家还要补钱。。。
辩护律师应该说这次活动根本没有完结,所以费用根本不可预算,这60元只是预计活动经费,给一个人保管,根本不是商业活动。。。
4、对于领队在水边扎营,这是领队SB,不讨论了,讨论的是后面那一句,11驴子连坐,这里可以看出法官根本不了解什么叫户外活动,既然法官已经认定这是一次探险活动,而前面也认定了他们是完全民事行文能力人,也就是说这伙人,包括死者已经清楚认识到这次活动是有危险的,不然怎么判定为探险,既然是有危险,而且是认识到,那怎么是盲目跟随呢,而大家都知道那几天下雨,知道路线,知道行程,有危险都跟着去,其实他们就是冲着这个险字去的,就象我老妈总对我说,没事你总往山里跑干什么,S了活该,那还能怨谁。。。如果这样都被判连坐的话那岂不冤枉???举个例子,你跟旅行社去旅行,发生意外,有个团友S了,你是否也要跟着一起赔???没道理吧???
5、关于救人的义务,判决书给人一个很清楚的感觉,在一个团队里,如果有人有危险你不去舍命相救,你活着回来了,那你就是有责任的,甚至说你是有罪的。。。不妨这样理解,大家都没救人的经验,有人发生危险,如果大家都去盲目救助,可能S的人会越多,就象前不久MF发生的水难,为救下水同伴而自己牺牲了,当然是勇敢和光荣的,但也是一命换一命,那活下来那些是否又应该有连带责任,并且判决书说了,在当时自然环境下救助他人的客观条件已经实际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自救后再去救人的话遇险者没有很高的被救把握,而施救者就将从新面对危险。。。这连一命换一命的把握都没有啊,那这个判决书给人的感觉是否说只要你活着你就是不对的,除非你把人救上来,不然你也要一块S???
个人觉得这份判决书观点不清、依据不足、前后矛盾、甚至强词夺理。。。
后面的赔偿金额就不说了,我觉得如果我是法官我应判被告无罪,但应协商人道主义援助,活动发起者有过失,但不是造成S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在援助中应占主要部分,其余11人没任何责任,但出于道德立场建议协商作出援助。。。
支持上诉。。。被告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同时也严重警告各位没有完备安全意识及丰富户外经验的人不要好出风头乱认是领队。。。如果是怀着商业目的的就更加应该慎重了
其实这个所谓领队的头衔并不那么光荣。。。</DIV>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8 8:08:47编辑过]
[转帖]
<DIV class=c>梁思慧:-------------------------
我还是没看懂怎么回事
疑问1、网上约伴本是自助活动,不是商业机构动作,领队不一定具有专业资格,这个参加的人都是知道的。因为费用低,彼此之间关系亲和松散,才选择这样的方式。否则大可去多交点钱找专业的机构安全的多,这就是说默认了活动存在一定的没有保障的风险。真出了事,骆自己当初没有选择专业户外组织,而找这种民间的团体,骆自己倒底负有什么样的责任?这就好比明知假货还去买,是不能维权打假的。这一点上我不大明白,怎么会这样判。
疑问2、每个人都有自己选择参加什么活动,和什么样的领队一起出去玩的权力,并且中途可以退出或反对领队意见,领队的话不是法律,骆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这样的行为,结果出了事,她对自己的生命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疑问3、如果每个队友都对整个团体的人的安全负有责任,那骆也有一份为他人为自己的责任,她在整个事件中既没有能救已也没有能救人,那她在整个案件赔偿中应承担什么样责任?
疑问4、为什么打这样一个官司,一开口就先甩出二十万?这样的案子,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所有正当的费用加在一起怎么也要不了这么多钱。使人严重怀疑原告方维仅过程的清白正当。
疑问5、赔偿怎么扯上交通事故了?是不是因为山洪暴发是不可抗的意外因素,如果依这个来判,后面的建议重新举例子吧(go修改)
还有很多杂七杂八的疑问我也懒得一一写了,总之这个案件审理非常奇怪,个人认为最好的判决是骆承担最大责任,领队梁赔付2000、余者各赔500。
这个数目是乱写的,但应该在这个尺度之内,这才就使户外约伴不再轻率和盲目,并也体现的司法方面对骆母亲的同情与支持。</DIV>
[转帖]
<DIV class=c>泛沧浪:上面有人口口声声说这种人治公平,法官人治可赞!我说就从我个人就不是从法律角度,而是个人认为的人治,评价阐述这件事:。
这官司除了那个口口仗义、出尽风头、多的是米的富婆可能是赢家外,其他都是输家。富婆真实想法以及是否高尚,我个人不作推测,但有一点做个推测:她比那刚出道社会混的所谓领队城府很多很多(有人一再马屁赞赏她事业有成的榜样……事业有成……我眼里也许是很城府另一代名词吧?),于是有这场悬殊的博弈。
领队是输家无疑的,也是作为他年轻不懂事的必须应该的教训,这是必须的要的!
但除了给他教训之外,法官为什么不能酌情宽容一点:钱在他未来一定时间可承受能力之内,他不是十恶不赦的坏人,而且才23岁,才是刚出道社会的愣头青,想我们当年23在干嘛(至少那时我是暴躁愤青一个)?
再他稍微知事一点后,他会反省自己的过失与更加可能的一种内疚,而这种太赤裸裸的极端金钱判决,对于他无意是天文数字,他心里还有多少愧疚感?即使由富婆付了,但代价是可能用自己尊严与屈辱换取得,承担可能他认为超过自己职责的罪名换取得,除了忍气吞声,他内心是不是感激我不知道!?随行的队员无疑更感到很冤枉,不要指望人人都像那些论坛道德与法律楷模些那么高尚想的开!
因为手手的遇难,这本来就是这群人群心中永远的心结与同情愧疚(相信大家内心还是有良知),而且可能整个论坛群体人们的心结与同情,因为这种心结,在以后漫长的时光中,这群人还有可能对手手父母甚至家人援以帮助,这是无价的,可惜这种无价的心结可能被赤裸裸的有价金钱判决粉碎以消除!
(就像即使如果蛋白质等家人现在急需钱救命,MF论坛绝对还是可以发起一场援助的,至少我会捐款的!)
对于手手家,这个赢得也是输的,如手手还在治疗中,这钱是无价与必须的!但手手的遇难,生命无价,根本不能用有形的钱来衡量,而这官司得来得钱真正是有价而且是迅速贬值得:16万,看十年后值多少钱?能像高尚人说得能养老吗?而且一场小病就可以当尽!那时再想他人援手……,有何必一时义气恩断决仇不让那愣头青半步宽容?
我只是局外人这样说,但是作为遇难家属怎样做绝对都是合理:没人能替代他们的悲伤而可能丧失的理智!
如果真的有那种龌龊的隐形领队,为什么不能用钱砸他出来,可见也是找软的吃!
但是相对不懂事的愣头青、丧失理智的家属,作为旁观这局外人那位所谓很城府的富婆、法官应该更理智些,而且富婆一再扬言用10万打赢官司,为什么一再推波助澜帮助家属把事做绝,动机真的彻底从家属角度出发那么高尚,结果仇者快亲者痛!为什么不用捐款形式补差?
只是个人观点,欢迎拍砖,从内心我是同情遇难家属与领队,而反感富婆与法官!</DIV> 感觉当初色狼对论坛上的指责的反击不够明智。个人认为出事后,领队和队员除了阐述事实外不宜对事件做任何评价。
虽然我认为领队和队员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但出于人所共知的原因,保持沉默不参与到争论中不仅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和保护。 <FONT color=#2222dd size=4>我老胡有八个字:“深有体会,教训深刻”!</FONT>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徽商老胡</I>在2006-11-29 19:25:57的发言:</B><FONT color=#2222dd size=4>我老胡有八个字:“深有体会,教训深刻”!</FONT></DIV><FONT face=仿宋_GB2312 size=5>那我们就是“<FONT color=#f70938 size=6>引以为戒</FONT>”四个大字啦</FON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30 8:44:42编辑过]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逆风</I>在2006-11-25 14:41:31的发言:</B>
<P><FONT size=5>组织者免责条款:</FONT></P>
<P>
<P><FONT size=5></FONT></P>
<P><FONT size=5></FONT></P>……………………
</DIV>
<P><FONT size=4>请看这张法院判决书上划红线的字:……</FONT><FONT color=#ff0033 size=5><U>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U></FONT></P>
<P><FONT color=#ff0033 size=5><U><IMG src="http://my.freep.cn/R.asp?U=Imgmy1111/20061117/11/7629031.jpg"></U></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30 8:43:38编辑过]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东奔西跑</i>在2006-11-23 11:57:13的发言:</b><br/><div class="img"><div class="img"><div class="img"><img src="http://my.freep.cn/R.asp?U=Imgmy1111/20061117/11/5962772.jpg" alt=""/></div></div></div><div class="img"><img src="http://my.freep.cn/R.asp?U=Imgmy1111/20061117/11/81930178.jpg" alt=""/></div><div class="img"><img src="http://my.freep.cn/R.asp?U=Imgmy1111/20061117/11/42653620.jpg" alt=""/></div><div class="img"><img src="http://my.freep.cn/R.asp?U=Imgmy1111/20061117/11/34154910.jpg" alt=""/></div><div class="img"><img src="http://my.freep.cn/R.asp?U=Imgmy1111/20061117/11/72275942.jpg" alt=""/></div><p>转一个无忌资深的帖子</p><p>能想到的:<br/><br/>1、严格实行AA制,事先声明多退少补,组织者不收钱,另指定或推选别人作财会。<br/><br/>2、把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全部打印成册,告知参加活动的人员,并签名。<br/><br/>3、对活动的每一步按排都由参与者商讨决定,多数同意则可以行动,少数不同意者如跟随则视为同意,否则自行离开,组织者不作决定。<br/><br/>不知这样是否可以减轻一部分责任?</p><br/></div><p></p> <p>没什么好讨论的,自己要为自己负责,与组织单位和个人无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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