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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讨论一下以后组织驴行、外摄活动如何减轻组织者的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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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3 19: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看一下下面的帖子再讨论!

今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一同出游的驴友案。
  
  在南宁市某生活网站上有一个旅游BBS,许多旅游爱好者都喜欢在这个平台交流,邀驴友一起出游。2006年7月初,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7月8、9日赵江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60元左右。”
  
  赵江是离南宁约100多公里的一条峡谷,这里山高林密,溪水淙淙,空气新鲜湿润,是南宁近郊少有的优良旅游探险地,虽然尚未划为旅游区,但许多旅游爱好者都知道这地方。帖子一发出来,就得到众多驴友的响应,纷纷在跟帖报名。也有驴友发帖子认为7月正值雨季,去赵江峡谷旅游并不适合,但没有引起报名者的重视。
  
  网名叫“手手”的小骆也报名参加了。21岁的小骆在南宁某公司任网络管理员,是一个既活泼又开朗的女孩子。她喜欢户外游,并且是这个网站FB行群的创始人和管理员之一,在南宁某网站的旅游版上小有名气。这次小骆是初次游峡谷。
  
  7月8日是周六,上午8时,十多名驴友准时在南宁市安吉汽车站集合,坐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到两江镇后,南宁驴友与发帖子的武鸣人小梁会合,并将60元的费用交给小梁管理。到了赵江峡谷,大家兴致勃勃地溯流而上。美丽的风景将大家都迷住了,一路上有说有笑。天不知不觉黑下来了,于是寻找露宿地。
  
  由于峡谷狭窄,驴友众多,大家只得分作几组找地方宿营。一些人在一面悬崖下,另一些则选择了河谷。由于露宿的地方河流处于上游地段,平时水很少,这几天也没下雨,几乎是断流状态,河谷地有一片宽敞的沙砾地,看上去是不错的扎营地。
  
  小骆所在的一组就扎营在河床上,她与好朋友小陈共用一个帐篷。扎营后,大家点上篝火,烧烤、喝酒、嬉戏,一直到次日凌晨,大家玩得筋疲力尽了,才一个个钻进帐篷睡觉。7月9日凌晨4点多,天开始下雨,由小雨渐渐转成大雨,天亮后又转为小雨。有的帐篷出现漏水,将睡在里面的人淋醒了,醒来的人走出来看了看天,又望了望河上游,没见有涨水的迹象,也就没发出警示。
  
  然而,早上7点,干涸的峡谷瞬间山洪滚滚──山洪来了,来得一点预兆都没有。在河边石头上坐着的几名驴友突然听到什么地方传来“轰轰”声,他们奇怪地四下张望。这时突然看到河床上方一股巨大的洪流如猛虎般扑下来,有人不由惊恐地大声喊:“洪水来了!”一时场面混乱,大家慌忙收拾行李往岸上跑。
  
  小陈和小骆仍在帐篷里睡觉。小陈先被巨大的水声惊醒,赶紧拍醒还在熟睡的小骆。可是还没等打开帐篷,山洪已把她们的帐篷淹没,巨大的水流将两人迅速推向下游。小陈出来玩得比较多,经验丰富,胆子大些,她拉开帐篷先将小骆推出去,自己再出来。初次游峡谷的小骆见此场面,吓呆了,几乎没有应变能力,任河水将她往下冲。小陈则一边游一边寻找河岸可抓的草木或河中的岩石。
  
  除了小陈、小骆,还有一名驴友也被冲进河里。当时水势很大,3人被水冲下河流的两级落差,那个驴友抓住了旁边的树枝,小陈和小骆也分别攀住了河中的大岩石。岸上几名驴友跑下来要救她们。相对沉着的小陈远远地对小骆喊:“你抓好不要动!”她用力爬上岩石,想从岸边跑过去拉小骆,可是当爬上石头时,她发现小骆已不见了。
  
  大约7点半,下游的驴友发现有鞋子、衣物、帐篷随洪水冲下来,意识到上游出事了,他们赶紧沿山路跑到上游查看情况。到了出事地点,发现小陈躺在地上,手和头部都划出长长的口子,鲜血直流,其他几个人在旁边手足无措。一年纪较大的驴友立即下令:女孩子先撤离,男的留下找人!两名男子扶小陈下山,但小陈十分不情愿,痛苦地嚷着:“我要找手手……”
  
  驴友们打110报了警,向两江镇政府求救。不久,由武警、消防、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村民组成的50多人的搜救队赶到了现场展开搜救。驴友们也被送下山,到两江镇政府休息。小陈则被送到镇卫生院疗伤。
  
  但由于峡谷水势太猛,两岸地势复杂,搜救十分不利。下午约15时,搜救队在出事地点下游数公里处的两块岩石中间,找到了小骆,遗憾的是,此时人已死亡。已到镇政府休息的驴友们听到小骆已丧生的消息,一个个都不敢相信,惊得目瞪口呆,接着几个女驴友失声痛哭。
  
  回到南宁后,小骆意外身亡的消息,在驴友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12日的告别仪式上,200多名驴友自发地赶到南宁市殡仪馆吊唁小骆。几名女驴友还一直陪伴从天津赶来的小骆的母亲,以免她过于伤心,3名女孩还认了小骆母亲作干妈妈。小骆的母亲忧伤不已。
  
  事后,驴友们还不时在网上发帖纪念她,一个帖子说:“手手,走好,不要回头,天堂里没有洪水!请放心,你母亲已经认了3个干女儿,你的好朋友好姐妹们会照顾好你母亲的,请放心!带着你最爱挂的笑容,一路走好……”
  
  就在劫后余生的12名驴友慢慢地将这段惨痛的经历埋进记忆深处时,他们突然接到了法院送来的应诉传票。原来,小骆的父母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驴友们对此感到大为吃惊。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骆的母亲认为,发起这次自助游的小梁,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织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60元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另外,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不顾他人人身健康与安全,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晚上过夜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和通知成员迅速安全撤离;小陈邀小骆同团出游,理应对小骆负安全防范义务;在当晚大暴雨的情况下,同住一帐篷的小陈没有提醒或要求小骆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小骆被洪水冲走。
  
  对其他被告,小骆的父母认为,小骆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的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一个相互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小骆却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小梁、小陈等12名自助游成员应对小骆的死亡共负赔偿责任,他们应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万余元。
  
  法庭上,12名驴友认为,自助游是一种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自助组合,属于“风险自担”的行为。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小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出游和辨别危险的能力。她接受小陈的邀请参加自助游,等于接受了“风险自担”的约定。
  
  小梁称他只是发个帖子,没做任何“组织”的工作。小陈则称,此次出游自己只是邀请者,小骆出现了意外,自己并没有过错,她也在此次出游中受伤。被告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公安机关证明小骆的遇难是一起因山洪暴发引起的意外死亡事故,山洪暴发来势突然、迅猛,不能把山洪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来承担。
  
  小梁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不具有任何管理权,实质上只是本次活动的提议者。他不是旅行社的导游,不具有管理权,并不能约束他人,在这个组织中,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来去自由,而且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召集者、组织者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上的监护义务。而小梁收取的60元钱是作为自助游的平摊费用,是为了方便大家代收代支,没有任何盈利性质。
  
  另外,各自然人自发组合进山宿营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小骆的死亡是因山洪暴发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原告诉求的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山洪来势汹汹,绝大多数队员都只是穿着内衣内裤逃出来的。而救助别人是应当建立在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的前提下的,在本案中各被告显然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因而不应当对小骆死亡承担救助责任。
  
  在一干好友或驴友相邀自助游越来越风行的今天,这起驴友人身损害索赔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一名驴友在网上发帖子说,发生这样的过失,能叫谁买单?叫论坛来为你买单吗?论坛只是一个平台而已,一个供你发帖、跟帖、总结的平台。叫驴友中的“头驴”们为你买单吗?“头驴”也只是普通人,他们能出来召集活动,能冒着风险带队,已经是很有奉献精神了,更何况户外有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让驴友们为你买单吗?不知道你是否想过,所谓的驴友,也就是游山玩水的玩伴,碰到危险更是无法预料的。
  
  也有驴友认为,在这次活动中,大家只顾自己玩自己的,没有相互提醒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没有组织起来以积极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对小骆的遇害,同游的驴友应承担一定的疏忽责任。如果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组织者和活动受益人,但按相关判例,在没有确认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应当全体负责任。
  
  一名律师认为,如果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就无法进行索赔,山洪是自然灾害,无法避免,加上责任不明确,没有人为他们承担赔偿义务,遇难者要对自己负责。要是遇难者有工作单位,并在单位中买有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事情是在旅游景点或有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发生,比如公园,那么公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记者从旅游人身意外险的附加条款第九条中看到,“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许多人也对目前自助游的盲目无序和监管无章现状表示了担忧。一位旅游界人士人认为,目前驴友自助游过于随意,特别是“召集人”、“领队”缺乏野外生存常识,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也缺乏,因而自助游不时出现意外事件。为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成立自助游咨询机构,对驴友提供咨询和指导。
  
  同时,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自助游发生意外,召集人或领队的责任心缺乏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这样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也会造成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资料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法院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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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3 19: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一个无忌资深的帖子

能想到的: 1、严格实行AA制,事先声明多退少补,组织者不收钱,另指定或推选别人作财会。 2、把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全部打印成册,告知参加活动的人员,并签名。 3、对活动的每一步按排都由参与者商讨决定,多数同意则可以行动,少数不同意者如跟随则视为同意,否则自行离开,组织者不作决定。 不知这样是否可以减轻一部分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webnas于2006-11-28 7:27:47编辑过]
发表于 2006-11-24 01: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早在10月初就看到了这篇文章,在各大报纸上都有转载。所以在后来我编辑了去塔川的帖子,加了一个这样的公告——还记得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4 8:01:24编辑过]

[注意]讨论一下以后组织驴行、外摄活动如何减轻组织者的责任吧

[注意]讨论一下以后组织驴行、外摄活动如何减轻组织者的责任吧
发表于 2006-11-24 01: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是有些喜欢离队擅自行动的影友,应该仔细看看。

要不,以后我们就独自活动——一只没有团结和集体精神、没有纪律性的团队,是没有办法在一起活动的,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事故。

所以,一般情况下,我总是考虑到大多数人的想法。

这样看来,还是有不妥的地方,万一那极个别的影友在外出了事,虽然我们法律上不负责任,但是,在道义上,我们是脱不开干系的,连晚上睡觉也会做噩梦的。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4 03: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友情提醒!就是提醒和风险提示

发表于 2006-11-25 22: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组织者免责条款:

1.坚持AA制,坚决不组织商业活动,坚决不谋求个人经济利益。

2.团结互助,强调纪律。劝阻、反对个别队员擅自行动(尤其是不打招呼的行动),对不听劝阻自行离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3.发起者或组织者应了解当地及沿途环境,充分预想可能的风险和意外情况,有向全体成员告知、提醒义务。

由于大家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人,对自己的言行负有完全的责任。所以组织者只要不违反最关键的第一条,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6 11:39:59编辑过]
发表于 2006-11-26 05: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em03]
发表于 2006-11-26 18: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个格式文本,说明关键事项,每次出行,拿出一张,愿意一起跑的,签名。
发表于 2006-11-27 01: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余夫在2006-11-26 10:58:12的发言: 搞个格式文本,说明关键事项,每次出行,拿出一张,愿意一起跑的,签名。
支 持 !!!
发表于 2006-11-28 06: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余夫在2006-11-26 10:58:12的发言: 搞个格式文本,说明关键事项,每次出行,拿出一张,愿意一起跑的,签名。

觉得骑车、开车、拼车的条条款款比较多点,也需要多点!

跑路的几乎没有! 明确点要好点!怕就怕 挂万漏一! [em01][em01]

发表于 2006-11-28 15: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下面转贴小蚁胡子的贴子:看看判决书之外的东西      据南宁的户外界传言,那个原告代理人韦松君(ID:天下粮仓)是个很有米的女人(简称富婆),扛着维权的大旗,可把咱们这些驴子给整苦了。据说原告开始并没有说要打官司,只是情绪比较激动,而梁华东(ID:色狼回心转意)一行态度上不怎么诚恳,拒不认错,双方在言语上有些冲突,而这个韦松君实在看不下去站出来垫付了原告的一切费用(从湖北到南宁的路费、住宿费、诉讼费、期间生活费),扬言要砸20万帮助原告打赢这场官司,惩戒不负责任的领队。   看了以上的不知是真是假的传言,但是在帖子里看到天下粮仓的发言确实有些嚣张跋扈,人家有的是米可以砸,可这判决却把我们这些户外活动的爱好者给坑苦了,以后谁还敢召集活动?也从这里又发现中国法制的不健全和政律界的腐败(深圳不是一下纠出5个法官嘛)。      以下是引用南宁时空户外论坛的一些言论:   “以下是引用人在边缘在2006-11-17 12:43:49的发言:   在以前的“7.9”帖中,那位高举维权大旗的WSJ2005女士曾经说过她会帮败诉的一方支付所有费用,我们现在倒要看看她能否兑现。当然,她现在也可以否认她曾说过这类话。如果她真做得到的话,她真的很伟大,大家都会服了她,拭目以待哦。   7.9以来我一直没发表什么意见,现在结果出来了,忍不住拍拍砖~~~”      天下粮仓:“请你睁大眼睛看青楚: 到目前为止,我们原告的态度如一:致始至终,我们要的是通过法律来诚认事故责任的存在性!钱多钱少不是目的;我们的索赔金高是因为我们想引起当事人的责任心。    我们保留对12个人的协调的诚意,同时也做好奉陪上诉到底的准备!!!    想走哪条路,12个人自己选择吧!!    我郑重声明:我承诺的是——维权以前,如果12个当事人向阿姨承认责任的话,我愿意陪他们一起承担赔偿!并不是要我来帮他们承担他们输官司的狼狈!    而且,他们那哥们不是也在网上口口声声说:要通过法律来判他们的责任吗?判到他们心服口服吗?让法律来解开他们的心灵枷锁吗?    我们的态度一直都十分的诚恳,从来就没有把人逼上绝路。但,要是有人不识相,敬酒不喝喝罚酒,别怪我真的翻脸不认人!”      “以下是引用阿西瓜在2006-11-17 16:15:38的发言:   如果我是色狼回心转意,我就跟WSJ2005驴,找个机会跳跳崖什么的,好过边边说的去跳地王了!!!   天下粮仓:真的?那我就多花钱去陪,赔到你没人敢死去!”
发表于 2006-11-28 15: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摘抄天下粮仓的原文:   WSJ2005-7.9维权事件的背后——曾经沧海难为水!      随着法院的判决——以原告胜诉而拉下了维权成功的帷幕!       一 原告赢了,代理人却不堪回首——维权路上!       我在网上看了手手的事件以后,我很同情,同时又很惋惜,特别是得知她家庭凄凉的惨况,更是悲愤不已;总总的舆论排山倒海般的叫嚣,激起了我决定为手手这个善良而又可怜的女孩子维权!很快,我便通过各方面渠道取得了手手家属的诉讼代理权,与此同时,一方面我快马加鞭的筹备维权的事情,一方面我怀着平衡侥幸的心态,想尽量与那12个责任当事人进行协调协商处理问题,但是,对方的强硬态度与满不在乎的态度迫使原告走上了法庭!    7月底,我把阿姨接回南宁的时候就马不停蹄的跟着手手的朋友同事去收集资料,然而,从这个维权路一开始,没想到迎接我的是如此炎凉的世态和冷漠,而且这种世态炎凉和霜冷长河般的冷酷让我的心降到零下一度:手手起诉的资料中有几份来源于两江派出所录制的当事人的笔录,给法院提供诉状时要当作证据来参考的,所以需要到两江派出所去开个证明,为了节省时间,委托了手手生前一个至亲至爱的好友兼“大哥”去跑腿这个事,结果这个“至亲至爱”的好友兼大哥借此事大做文章,狮子大开口向我这个代理人索要不菲的“人情费”,为此我轩然大怒!无独有偶,诉讼期间,有一位自称是手手生前的好姐妹突然给我来电话,说掌握着手手生前的一些重要秘密,而且这些秘密会对官司有用,约了我到南宁市某个咖啡店见面说要把资料转交给我,我心若狂潮激动不已,便飞车赶往约定的地方,结果,见面时那飘渺女子先是跟我娓娓道来她与手手生前友好交情(她如何如何的在生活中资助手手,帮助手手,援助手手……),最后,终于难以启齿的“羞答答”的问我:“WSJ,我最近要买房,能不能看在手手生前跟我交情的份上,暂时先借我12万……”岂有此理!我一语未发怒气冲天,我没有问她所谓的惊天秘密,冷眼一抛——走了!……太多了,我不由地心问手手:手手啊,你到底有没有真正的朋友?而且,为了打官司,阿姨呆在南宁长达两个月里,手手生前那帮所谓的网友群友很少给阿姨打电话嘘寒问暖,来看阿姨的寥寥无几,来来去去就这么两三个人,没有人过问阿姨在南宁的情况,这不由的让我想起,当时打官司前一大帮手手朋友一个个拍胸膛的跟阿姨说:“阿姨,你要是在南宁,如果这官司需要,我们都会义无返顾的帮你坚持到底。”“阿姨,你在南宁有什么困难,我们随时会到你身边。”“阿姨,你想我们怎么帮你打官司,你大胆开口,需要我们做什么,我们全心全意全力以赴。”……太多太多了,这些充满亲情,充满激情,充满人情味的诺言,在现实生活中充满了讽刺!我在想,我本人性格虽霸道,在网上,特别在驴行驿站上,众驴看我不顺眼不舒服,我不在乎!但是,手手的那些朋友人情如此淡薄的对待阿姨,我很在乎!我跟阿姨不熟,来源于我和手手本来就是陌路之人,所以,在生活中我很难照顾到她,那种情况下,才是我真真正正的累!为手手维权,为阿姨讨个说法,为了官司,我可以冲锋陷阵,但是在生活上,我无法把阿姨照顾好,这是我的遗憾,也是我的悲愤之处!——手手的朋友们啊,把你们当初开追悼会办后事的那种干劲,那种惊天动地的友情,在网上奋不顾身为手手声讨的那种激情,只要拿一点点出来,替手手母亲抚慰一下心灵也好啊!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不管面对多大的风雨,我都未曾动摇过替手手维权的信念!       二 官司赢了!阿姨赢了!手手赢了!——手手输了!    官司输了!色狼输了!——色狼赢了!    某些时候色狼要比手手幸福得多!我是这么认为,那是因为色狼背后有很多至情至心的朋友一直很关心很支持色狼,就这一点,他要比手手幸福得多!色狼输了,输了官司,但这是法律对他责任的一种认定,这是不可推卸也不可逃避的责任!但庆幸的是,色狼背后有很大的精神支柱,这点是我非常佩服他的,也是让手手非常羡慕的,这也是我暗下决心替色狼承担败诉赔偿的关键!    其实,在法院下判决书的那一刻,原告赢了的那一刻,维权胜诉的那一刻!我的代理维权之路已经圆满的划上了句号!我已结束了我的代理权!我很欣慰,我也很骄傲!我当初对手手的许诺,已经实现了!至于上诉,至于二审,已经是另外一场官司了,已经与我的无关了。但是,我坚信一点,二审阿姨是不会输的,因为,我们在一审的官司里已经把材料准备得很具体,证据也很充分,加上一审判决书上已经很详细的阐明了胜诉的道理,原因和法律准则。这些东西,都为二审原告胜诉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所以,被告在二审的胜诉很难!原告胜诉的把握依然很大。但是,本人有一点态度是很明朗的,那就是:被告在二审赢不了的话,我依然会替色狼承担败诉的赔偿!(不为别的,就为了阿姨的生活有个保障,为了替手手完成赡养父母的心愿!)——这是因为,我是手手的维权代理人,我想要手手在泉下瞑目!    祝愿手手妈妈在二审一帆风顺!    我要去新疆了,我也想自己在旅途中玩得愉快!          附小言:我的性格天生霸道,天生自傲,恃才傲物,不可一世!但我做事耿直直率,雷厉风行,说一不二,专横跋扈!这是我与生俱来的性格,不是维权事件上的特征!生活中如此,工作中如此,事事亦如此!驴版的水驴不要见怪!
发表于 2006-11-28 15: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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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点网友的评论:
  
  李太白:以后可不敢组织腐败吃饭了,回头人家状告你喝茶烫着了、酒精中毒了、鱼刺扎着了、辣椒呛着了、吃多撑死了,咋办?
  
  打黑枪的:看来以后组织活动,需要每名队员签定“户外生死状”了,户外运动发展倒退了!那个领队要赔偿将近17万元.......黑暗中有一颗罪恶的子弹向你飞来!嘿嘿,小样!
  
  笑溪:另外,很多领队在发贴时都要求队员服从领队,这也埋下了法律隐患,服从是组织行为的重要特征,要别人服从自己不是那么好玩的,必须对别人负责任,有时是要有代价的。
  至于提前收款,更是一个问题。交钱是一种契约行为。多退少补是最后进行的,一旦出现问题,肯定是在多退少补之前,是否有多退少补行为就存在认定问题。
发表于 2006-11-28 15: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三上书房:      判决的依据有矛盾呀起码来说,如果判定组织者是进行的赢利活动,那所有的赔偿都应该是组织者来承担才对。因为其他参与者的地位就等于是旅行团里的游客了。      总不会一个旅行团里一个客人出事了,其他客人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吧?      其二,如果判定每个人参加的都是自助活动,相互之间有互相帮助的责任并因此赔偿的话,那组织者的赢利活动的违法性就又被质疑了。既然法院已经认定这个活动是参加者自己参加并且具备有相互帮助的义务的,组织者为什么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呢?应该是大家分摊赔偿责任才有道理。      第三,关于违法性的事实认定,感觉更象欲加之罪。过于牵强了。      死者为大。不对死者和家属有任何评价,我觉得他们最无辜,付出最大代价。还要面对诉讼带来的新的痛苦。      感觉当初色狼对论坛上的指责的反击不够明智。个人认为出事后,领队和队员除了阐述事实外不宜对事件做任何评价。      虽然我认为领队和队员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但出于人所共知的原因,保持沉默不参与到争论中不仅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和保护。      韦松君嘛,我觉得她挺仗义的。起码不玩虚的。有啥说啥。感觉她争的是口气,看上去是对色狼他们的评价很愤怒。      因为没有看到原因,只是从帖子里看出这些感觉。      主要是感觉法院的判决挺神奇的,莫名其妙。      
发表于 2006-11-28 15: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兔兔:      偶觉得,还是有办法滴。大家不要太悲观了!      1。钱要后收,反正短期活动车费通常是最后付的。长期活动嘛,不要收预收费了,每天A一次吧。没预收费,就没财务纠纷的可能了。      2。坚决不允许代报名的事情发生,一定要队员自己主动报名,这样就不涉及谁谁邀请谁的问题了。      3。出来玩不要背着家人,要跟他们充分沟通,正确灌输户外的概念,避免事后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纠纷。      4。发生事故后,大家不要争吵责任,死者为大,首先是要面对这件事,安抚好死者家属,借助网站募捐也好,积极争取理赔也好,不要和家属形成对立,到底他们是受到最大伤害的人。觉得孤立时,人就会做出些极端的事情。      关于此案的胜诉,只能说“法律有时是白痴的”      想想更白痴的法律判决:在美国,一个妇女在一家家具城滑倒而骨折,状告家具中心管理疏忽。胜诉80万美金。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她是被自己7岁的儿子奔跑中撞到而骨折的。      有这样白痴的法律判决在先,希望大家都能稍稍释怀,法律是个咬文嚼字的东西,做出抽筋的判决也不希奇。      随着户外活动的普及,负面的东西会越来越多,我们只能先正己,并尽量让更多的人有个严谨的态度,就跟上山捡垃圾一样。
辛巴 :      我觉得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现在这些父母动辄要求巨额赔款这事实在是做得不怎么样,拿女儿的死诈钱之嫌。   以后大家如果出游或带队都签署一个安全协议算了,大家对同行没有保障伙伴安全的义务,如在途中发生安全问题,后果自己承担等。   以后别带未成年人出行,麻烦更大~除非有监护人带领   我支持那些被判罚的驴友继续上诉,决不能开这种先河,如在野外登山穿越等行为连保险都不给赔付,凭什么由这些同行伙伴买单!?   还是一个人走好啊,然后在途中碰到合得来的一起走好了
自由枪骑兵:
  见过太多前赴后继的驴友,即使明知危险也不惜前往      我已经很多年没有召集,虽然我召集之前做大量的工作尽量保障没有闪失      但是一个接一个维权案,让我看到法律对组织者没有保护,大多是一味保护随团队员      应该说是把受害人当作弱者,可是在连保险都不保障的环境下就算组织者想到更多的可能。   可是户外的不可预料性决定了它的危险性,如果说组织者及同行队员真是为了保全自己而和原告在很多问题上出现分歧及出现言语上冲突真是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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